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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 | 某三甲医院原药剂科主任收受贿赂案

发布时间:2024-07-26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以案为鉴

20215月,甘孜州纪委监委发布公告,甘孜州人民医院原药剂科主任王波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甘孜州人民医院纪委正对其进行纪律审查,经甘孜州监委指定管辖,稻城县监委正对其进行监察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2004年至2019年,王波利用担任甘孜州人民医院药剂科主任职务上的便利,在药品采购和入库、更换新品种药、供药回款等方面为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多个药品供应商所送现金共计258万元。其中,王波收受了自己妹夫(四川省某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员董某某)222万元的贿款,且引见他认识了时任甘孜州人民医院院长多吉,因此四川省某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得以与甘孜州人民医院签订《甘孜州药品采购合同》,正式获得该医院供货商的配送资格。

20216月,退休2年的王波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处理,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起诉书

2021年,四川省新龙县人民检察院对甘孜州人民医院药剂科原主任王波涉嫌受贿罪正式提出了起诉。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纪法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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