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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学习 | 统方会“统”出篓子吗?

发布时间:2025-02-13来源:《医院纪法100问》

前言

为了进一步促进医院干部、职工掌握相关纪法知识,明白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严格规范行医,廉洁自律,医院纪委对四川省人民医院纪委牵头编著的《医院纪法100问》一书进行认真学习后,转载相关内容供大家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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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解读

统方是医院正常的管理手段。为商业目的统方,是指医药营销人员提供医生或科室一定时期内临床用药量信息,供其发放药品回扣的行为。从查处的案件情况看,违规统方行为在信息中心、药剂科的相关岗位发案较多。

《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统方管理规定》明确指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医药营销人员、非行政管理部门或未经行政部门授权的行业组织提供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或科室的药品、医用耗材信息,并不得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在此,提醒广大医院工作人员,切不可为蝇头小利自毁前程,成为商业贿赂的帮凶

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条文链接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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