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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学习 | 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职称会被撤销吗?

发布时间:2025-05-28来源:来源:《医院纪法100问》

前言

为了进一步促进医院干部、职工掌握相关纪法知识,明白“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严格规范行医,廉洁自律,医院纪委对四川省人民医院纪委牵头编著的《医院纪法100问》一书进行认真学习后,转载相关内容供大家学习。

纪法解读

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然而职称评审竞争激烈,个别申报人不履行诚信承诺,挖空心思走捷径,意图通过提供虚假材料、伪造印章证明、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殊不如,通过这种不正当手段获得的职称晋升也只是水中花、镜中月,不仅终会一场空,还会触碰纪法红线。

广大专业技术人才要引以为戒,严守职业操守,合法合规申报职称、共同维护好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人才评价环境。     

 

纪法依据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条文链接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八十六

第四十三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八十六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  

(二)在事业单位选拔任用、公开招聘、考核、培训、回避、奖励、申诉、职称评审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  

(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第二十五条:公职人员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监察机关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按规定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在选拔任用、录用、聘用、考核、晋升、评选等干部人事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对依法行使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行为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

(四)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

(五)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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