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谭某、徐某系岳阳某医疗机构员工,徐某曾向谭某咨询哪里可以获取学生个人信息。后谭某在工作中发现医院的数据共享盘内存有大量在校学生信息数据,遂与徐某共谋将学生信息数据进行下载并出售。两人分工明确,谭某负责下载学生信息数据,徐某负责对外联系买家进行售卖,获利平分。
2020年至2024年间,谭某、徐某将从医院获取的学生个人信息出售给买家易某以及多家教育培训机构(均已另案处理),共计出售7万余条,非法获利3万余元。其中,易某结识徐某后,以每条0.5元的价格,先后四次向徐某购买学生信息26000条,支付13000元。易某购得学生信息后,又进行转卖,共计出售学生个人信息7千余条,非法获利7500元。
2024年3月29日,谭某经公安机关通过同事通知后到案,到案后主动供述犯罪事实,并在民警授意下电话约徐某来医院办公室;徐某经谭某电话约至指定地点到案。2024年5月20日,易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
案发后,谭某、徐某家属分别退缴违法所得22000元,易某退缴违法所得7500元。
另查明,徐某、谭某各自获利18695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谭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易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向他人出售,情节严重,三被告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谭某、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徐某、谭某出售履职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依法应从重处罚。谭某在公安机关未采取强制措施前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其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属立功;其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犯罪所得,依法可减轻处罚。徐某、易某在公安机关未采取强制措施前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且自愿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犯罪所得,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谭某、徐某系在正常上班打卡地点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故对谭某、徐某量刑时,依据自首情节考量从轻的幅度严格把握,仅适度从轻。
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可认为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可适用缓刑。谭某、徐某在公安机关分别退缴的22000元,在扣除各自违法所得后,剩余部分折抵罚金。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处罚金19000元;被告人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处罚金22000元;被告人易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处罚金7500元。
纪法依据
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严格保护,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个人信息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因此,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机构及从业人员(尤其是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等),必须恪守法律底线和职业道德,严格落实信息保护责任,严防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否则即使用于合法经营,也同样构成犯罪。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
二、《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
九项准则中明确规定:“恪守保密准则,不泄露患者隐私。“严禁违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透露、买卖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产生的医疗信息。”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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