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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学习 | 帮助患者优先检查违规吗?

发布时间:2025-08-21来源:《医院纪法100问》

为了进一步促进医院干部、职工掌握相关纪法知识,明白“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严格规范行医,廉洁自律,医院纪委对四川省人民医院纪委牵头编著的《医院纪法100问》一书进行认真学习后,转载相关内容供大家学习。

 

 

纪法解读

就医秩序关系患者就医体验感、获得感和幸福感,挂号、预约、候诊是就医最正常不过的流程,本是患者就医普遍遵循的准则。然而,一些健康管理公司为了提升客户满意度,通过拉拢腐蚀医院工作人员优先安排检查,严重破坏公平的就医秩序。

《九项准则》规定:“严禁利用号源、床源、紧缺药品耗材等医疗资源或者检查、手术等诊疗安排收受好处、损公肥私。”广大医院工作人员切莫因小失大、贪利忘“义”。

 

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条文链接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来往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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