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贡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开展私设“小金库”问题整改“回头看”检查的紧急通知》(自财监督〔2017〕6号),要求各级各部门严格自查“小金库”问题。作为卫生计生部门工作人员,“小金库”距离我们远吗?那该如何看待“小金库”问题?
还在私设小金库?严惩!
骗取财政拨款,存入私人账户;挪用专项资金,作为接待经费;原为单位收入,偏要账外管理……近来,在各地通报的案例中,小金库问题再次屡屡出现,引发人们的关注。
近几年,从中央到地方,都对小金库问题进行了多次清理整治,伴随着财务管理的日渐严格,小金库问题已不多见,但总有少数干部对小金库心向往之,不知收敛收手,心存侥幸、任性妄为……小金库问题隐患尚存,需要引起警惕。
什么是“小金库”?
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私存公款违规支出,小金库问题仍未绝迹
当前的小金库问题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打着为公或集体的名义,违规将各类专项资金、集体收入、财政拨款等纳入单位的私设账户,挪作他用;一种是将公家的钱存入私人腰包,把公款化为领导干部一人享用的“奶酪”。
就前者来说,一些党员领导干部为了所谓的“方便开展工作”“为大家增加点福利”等目的,无视纪律,放弃原则。近日,浙江省苍南县纪委通报了该县港航管理局私设小金库等问题。案例显示,2014年1月至2016年10月,港航管理局局长黄友标把接受苍南县某运输公司及个人提供的资金17.2万元、通过虚报临时工作人员工资的方式骗取财政拨款8万元,以及其他收入7886元,存放在港航管理局财务的私人账户,用于补助单位食堂伙食支出,并以“春节食品补贴”等名义违规发放津贴。事后,黄友标表示:“我知道私设小金库是不对的,当时刚好面临港航系统体制改革,我的工作处境十分被动,所以想出了这个昏招去笼络人心……”
如果说,以集体为名私设小金库的行为是欲盖弥彰,那么个别党员领导干部为满足私欲,设立小金库肆意挥霍,则显出贪心不足。2012年至2016年间,江苏省赣榆海洋经济开发区渔业技术推广服务站站长孟辰生,授意单位会计设立2个小金库。几年间,渔技站小金库收入累计达388万余元,被孟辰生违规公款吃喝80余万元。
更有甚者,一些党员干部将小金库作为谋取私利的通道,暗中私分集体财产。2017年6月,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扶贫办原主任利用职务便利,安排下属对扶贫项目资金进行暗箱操作,以“工作经费”名义违规向获得扶贫贷款贴息的企业、产业扶持发展项目实施单位和个人收取资金共计850.8万元,纳入小金库管理使用,并与班子成员及个别中层干部进行私分,自己从中分得20万元。在简光禄的“示范”下,班子成员有样学样,最终,该扶贫办竟有11人一起走上了贪腐路。
小金库禁而未绝,与纪律观念淡薄有关
在中央三令五申,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查快处的高压态势之下,一些党员干部仍置纪律于不顾、暗中设立小金库,暴露出少数党员干部纪律意识的淡薄。
一些党员干部长期放松自身学习和思想改造,致使党性观念弱化、纪律之弦松动。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扶贫办原主任简光禄被查处后,坦言自己“平时不注意思想改造,将党风廉政建设视为走过场、走形式,忽视廉洁自律……”孟辰生担任赣榆海洋经济开发区渔业技术推广服务站站长期间,对镇党委、政府组织的政治学习会议,也是从来不参加,必须参加的,也不会待满半小时。
纪律观念淡薄,要出事;规定没有得到严格执行,同样要出事。从近年来通报的典型案例来看,有的部门对相关制度规定没有认真落实或不愿落实,执行规定只停留在嘴上说说、纸上写写、墙上挂挂的阶段。2015年春节前,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农林局下属的农技推广中心生态与能源站发生了用小金库资金给职工发放福利、支付单位餐费等违规问题。作为分管领导,农林局党委委员夏定和明知下属单位存在小金库,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去制止,导致小金库问题长期存在,夏定和最终被问责。
强化问责,让顶风违纪者受到严惩
小金库屡禁不止,其危害不能等闲视之,必须采取多种措施,综合施治。
根治小金库问题,首先必须严明纪律规矩,拧紧党员干部的纪律之弦,让党员干部认识到顶风违纪、不知收手必将受到严惩。继续加大对小金库的日常监督检查,紧盯重点人、重点领域、重点问题,及时发现问题,形成有力震慑。
加强对小金库的监督将借助现代技术手段,建立与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相适应的有效监督手段,坚持抓早抓小,体现动辄则咎。充分发挥“制度+科技”的优势,建立项目与资金监管平台和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监管平台,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资金管理、资产处置、资本运作、工程项目等方面实行“全程留痕管理”,早发现早处理。
对发现的小金库问题,将加大对相关责任人的惩治力度,杜绝“高高举起、轻轻落下”现象的发生。对仍不收敛、不知止,继续顶风违纪的,必须严肃处理,让心存侥幸者受到警醒。
【知识链接】
私设“小金库”的行为如何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案例一:彭某,某县纪委书记。2016年4月,彭某不顾政策规定,以纪委办案经费不足为由,强行将该县纪委收缴的清房罚没款70万元留作工作“备用金”。后彭某利用职权在该“备用金”中报销私人费用、医药费、妻儿外出的住宿交通及购物费用,共计16万元。该县纪委办公室副主任孙某也多次从该项“备用金”中报销旅游、聚餐等个人费用,共计1.8万元。
案例二:邓某,某村党支部书记。该村为修缮村内道路,通过各种途径筹集资金22万元,并全额入村级财务账。施工结束后,工程实际支出16万。但在办理结算时,该村召开村干部会议,邓某提议并商定利用该工程结算机会多报支出,套取资金解决村级历史遗留账务。此后,该村通过虚列支出共从村级财务套取资金5万余元,用于垫支村级公墓建设费用和村级日常事务支出。
分析意见
彭某、孙某涉嫌贪污行为;邓某违反了国家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构成违纪。
本案的焦点是如何认定私设“小金库”行为,以及如何追究行为人党纪责任?执纪实践中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案例一中的彭某、孙某和案例二中的邓某虽然都存在私设“小金库”行为,但两者的性质是不同的。
案例一中的彭某和孙某涉嫌构成贪污行为
案例一中的彭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将纪委所收缴的清房罚没款留作单位“备用金”,私设“小金库”。彭某利用职权从中报销个人费用16万元,孙某报销个人费用1.8万元。两人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贪污行为。其中,彭某涉案资金较大,已经达到贪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彭某的犯罪情节严重,应当按照纪法衔接的要求,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孙某涉案资金尚未达到贪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尚不涉及犯罪,按照《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属于“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行为,应当按照纪法衔接条款,追究党纪责任。
案例二中邓某违反了国家财经方面法律法规规定
案例二中的邓某作为村党支部书记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虚列支出共从村级财务账套取资金5万余元,用于支付村级公墓建设费用和村级日常事务支出。本案中邓某虽未将“小金库”资金非法占有,据为己有,但其作为主要负责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并挪作他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造成恶劣影响。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之规定,应当按照纪法衔接条款,视情节轻重给予邓某相应党纪处分。
执纪实践中,处理私设“小金库”问题,应当区分情况,准确适用党纪处分条例
一是私设“小金库”涉嫌构成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如果党组织和党员私设“小金库”行为,已经涉嫌构成刑法规定的挪用公款罪、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滥用职权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犯罪,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纪法衔接条款的规定,将有关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追究法律责任。
二是私设“小金库”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行为。如果党组织和党员私设“小金库”金额较小、行为情节比较轻微,没有达到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虽不涉及刑法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八条纪法衔接条款的规定,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三是私设“小金库”涉嫌违反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就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纠正财政违法行为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的通知》等。如果执纪审查中发现党组织和党员,有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纪法衔接条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虽不涉及犯罪,但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纪法衔接条款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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