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自贡市纪委
关于5起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例的通报
近年来,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持续强化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严肃查处扶贫领域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不断增强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案示警,以案明纪,中共自贡市纪委近日发文通报了我市5起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例。
1、自流井区荣边镇叶合村党支部原书记曹大富在低保工作中优亲厚友、时任党支部书记黄永兴疏于监管问题。2013年11月至2014年3月,时任村主任曹大富将不符合低保条件的母亲汪某某纳入低保对象。2014年4月,汪某某被清退出低保范围后,又违规与低保户刘某共享低保金,黄永兴知情但未提出异议和制止。黄永兴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曹大富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职,违规占有的低保金已全部收缴和退还。
2、沿滩区仙市镇狮吼村党支部书记江林等3人优亲厚友问题。2014年精准扶贫政策实施过程中,江林伙同村主任钟方洪、村妇女主任李学芳为其好友及李学芳父亲等2户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编制虚假资料,骗取精准扶贫专项资金。江林、钟方洪和李学芳3人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资金已全部收缴。
3、富顺县骑龙镇长井村六组组长陶永成违规私自分配危房改造资金问题。2013年、2014年陶永成以张某等2人名义申报农村危房改造资金1.5万元,将其中1.075万元违规私自分配给其他5户村民。2016年陶永成以陈某名义申报农村危房改造资金2万元,陶永成违规私自将资金转由管某建房并以陈某房屋名义接受验收。陶永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规分配的资金已全部退还。
4、荣县复兴乡大树村党支部原书记荣德华、原主任范敬忠索要并收受好处费问题。2016年1月,荣德华、范敬忠索要并收受大树村2015年扶贫开发项目工程施工方负责人袁某某好处费6.75万元。荣德华、范敬忠分别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受到刑事责任追究,违纪违法所得已全部收缴。
5、大安区庙坝镇建环中心原副主任伍艳在申请农户危房改造补助款工作中违规收取“手续费”问题。2013年至2014年期间,伍艳在办理全镇农户危房改造补助款申请工作中,以办理和复印相关证件为由违规向农户收取“手续费”共1.5万元。伍艳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违纪所得已全部收缴。
以上5起发生在扶贫领域的典型问题,直接侵害群众利益,影响了党中央脱贫攻坚重大部署的贯彻落实,败坏党和政府的形象。《通报》要求全市党员干部一定要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
【党纪释疑】
为便于党员干部职工更好地了解党纪相关规定,医院纪检监察室近期将围绕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生活等六大纪律开展政策法规解读。希望大家通过解读,增进对党纪法规的了解,筑牢反腐倡廉思想防线。
莫让“礼”尚往来成“利”上往来
中秋国庆到来,在这个最重要节日里,亲戚间免不了相互走走,朋友间免不了一起聚聚,同事间免不了来往串串,同学间免不了坐下聊聊,这种礼尚往来是人之常情,无可厚非,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礼尚往来让亲戚、朋友、同事、同学之间情谊变得更加醇厚,但“利”上往来就会让人纠结不堪,让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了味道,极不正常。“节”关亦即“廉”关,廉不廉,看过年,洁不洁,看过节。在这个关键时刻,党员干部面对违规的礼品礼金、微信红包等各种诱惑,应该把好“廉”关,稳住阵脚,不该收的礼不收,不该送的礼不送。
“手莫伸,伸手必被捉”。要知道,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吃人家的嘴软,拿人家的手短。如果怀着侥幸心理,这就会成了自己“最后的晚餐”,倒在“糖衣”炮弹下。历数十八大以来被党纪国法处置的“夫妻店”、“父子兵”及众多的“老虎苍蝇”,无不是倒在自己的贪念下,最终为自己的贪念“买单”。
“老虎”被打,“苍蝇”被拍,值得欢欣鼓舞。但可否试想一下,怎样才能让“苍蝇”不变成“老虎”,让“苍蝇”无立足之地?首先,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在“节”这个关键节点,利用各种宣传教育方式打好“预防针”,用好“四种形态”,挺纪在前,形成震慑,使人不敢“利”来“利”往。其二,党员干部应该加强自身的党性修养,在身上涂上“防腐剂”,洁身自好,坚决拒绝收受各种红包礼金、购物卡、微信红包、消费券等,让别有用心的礼包无法近身。
这样,“礼”尚往来也就无法成为“利”上往来,气也更正,风也更清。欢乐过节,别人不纠结,自己更坦然。
第二期:廉洁纪律
收礼和送礼违反什么纪律?
【条例原文】第八十四条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模拟案例】王某,某市地税局一名科长,中共党员。一次,分管王某科室的副局长遭遇车祸,受伤住院,王某得知消息后,想去慰问一下,却为拿什么礼品犯了难。朋友提醒,不送礼品,可以直接给现金,一般来说送去200元即可。王某觉得有道理,但又认为“给领导送礼,200元太少”,最终给副局长送去2000元。
现实中,关于不能收受超过一定限度的礼品,很多党员都有正确的是非观念和纪律认知。但是,对于能否给从事公务的人及其特定关系人送礼,却存在认识误区:“只要自己不收,给人送点总没啥大错吧。”殊不知,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不仅收礼不对,不合规矩的送礼,也是错的。
就拿王某来说,他借看望领导之机,送给领导严重超出当地礼尚往来标准的现金,违反了《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禁止以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标准,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送礼”的规定,应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向他人“送礼"构成违纪,必须是所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标准,如果是在正常礼尚往来范围内,则不构成违纪。正常礼尚往来的认定标准,要结合当地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业经济能力、送收礼双方的关系等因素综合判断。同时,这一纪律规定所约束的违纪情形,不限于送“礼品、礼金,消费卡”,也包括送能代币消费的一切新型消费卡,如各种电子支付券、电子红包等。
此外,党员具有《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只有达到情节较重的,才给予党纪处分。“情节较重”,一般是指所送金额较大,或者多次送礼、向多人送礼等。对于情节较轻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
"一个巴掌拍不响,送礼和收礼是一枚硬币的正反面。”向公务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礼品、礼金、消费卡等“送礼”行为,是滋生和助长社会不良风气的重要因素,影响公务的公正执行,侵犯了公职人员的廉洁自律制度和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党纪处分条例》对党员的送礼行为进行约束,是通过整肃党风端正社会风气的具体体现。每一名党员都应提高思想认识,自觉遵守纪律,既不违规收礼,也不违规送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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