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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点出的问题现实中都有“原型”

发布时间:2018-09-04来源:自贡三医院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8月26日公布,这是党的十八大后党中央第二次对这一重要党内法规进行修订,再次释放出以铁的纪律管党治党的强烈信号。根据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新要求,特别是针对近年来发现的突出问题和新型违纪行为,《条例》中增写了不少条款,那么《条例》中点出的问题,在现实中都有哪些“原型”?让我们通过几个关键词和典型案例来看一看。

一、政治纪律

“山头主义”

《条例》第五十条提到: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甘肃省兰州市委原副秘书长金晋哲是已落马的甘肃省原副省长虞海燕的“心腹”。在虞海燕担任兰州市委书记期间,金晋哲竟要求其分管的年轻干部学习虞海燕和自己的讲话,写出学习心得汇报,甚至还编印成册,并按每个人的忠诚度予以不同程度的使用提拔。

【点评】山头主义,拉帮结派是表象,利益交换是目的,危害党的团结统一是本质,把党内同志关系搞成人身依附关系。新《条例》明确严惩山头主义,是为了正本清源,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两面人”

《条例》第五十一条提到: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党的十九大闭幕不到一个月,中宣部原副部长鲁炜严重违纪被立案审查,成为十九大后落马首虎。此后公布的通报用词严厉:鲁炜身为党的高级干部,理想信念缺失,毫无党性原则,对党中央极端不忠诚,“四个意识”个个皆无,“六大纪律”项项违反,是典型的“两面人”。

【点评】修身不真修、信仰不真信,说一套、做一套,台上一套、台下一套……严查两面人,就是要及时把这些党内的害群之马辨别出来、清除出去。

“干扰巡视”

《条例》第五十五条提到: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天津市委原代理书记、原市长黄兴国“打探涉及本人的问题线索,对抗组织审查”;天津市政协原副主席、市公安局原局长武长顺对中央巡视组进行干扰,中央巡视组不仅要提防被监听,还要想方设法确保举报人安全。

【点评】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利剑出鞘,一些腐败分子千方百计干扰巡视,妄想蒙混过关。新《条例》增写对干扰巡视的处分规定,让巡视利剑更加锋利。

二、组织纪律

“拉票贿选”

《条例》第七十五条提到: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案例】2016年9月,发生在辽宁省的拉票贿选案受到严肃查处并被公之于众。全省45名全国人大代表参与贿选,近千名“政商精英”牵涉其中。

【点评】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先后查处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辽宁拉票贿选案等一系列大案,体现了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意志。新《条例》对拉票贿选从重加重处分,正是这种决心意志的体现。

三、廉洁纪律

“利用未公开信息买卖股票”

《条例》第九十四条提到: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案例】不久前,安徽省原副省长陈树隆受贿、滥用职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一审开庭。检察院起诉指控:2009年至2015年,陈树隆作为相关股票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上述股票,累计成交金额共计人民币1.21257411亿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3746627亿元。安徽省原副省长周春雨也被起诉指控:作为相关股票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该股票,情节特别严重。

【点评】一些领导干部既想当官,又想发财,在利益诱惑面前丧失原则,搞监守自盗,专业性、行业性腐败往往手法隐蔽。新《条例》中增加对股票内幕交易等行为的处分规定,紧盯金融腐败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释放出“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强烈信号。

“违规揽储”

《条例》第九十五条提到: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案例】福建省龙岩市委原书记黄晓炎调到龙岩后,其妻子供职的厦门市一家商业银行很快在龙岩设立了分支机构,其妻是筹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之一。短时间内,这家银行在龙岩吸纳存储五六亿元,一年存款达数十亿元,其中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款存储占了绝大多数。

【点评】一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相关负责人把单位经费、项目资金存到指定银行,银行则“投桃报李”,或给予高额回扣,或为其亲属安排职位、发放高薪,形成利益输送灰色链条,成为备受关注的隐形腐败。破除“潜规则”,必须立下“明规矩”。将违规揽储纳入“负面清单”,意在最大限度地挤压相关经济领域的权力寻租空间。

四、群众纪律

“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

《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提到:在扶贫领域有克扣群众财物、拖欠群众钱款、吃拿卡要等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案例】陕西省原副省长冯新柱“对党中央关于脱贫攻坚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不力、消极应付,且利用分管扶贫工作职权谋取私利”。今年上半年,浙江共通报了80起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的典型案例,同比增长81.8%;河南共通报这一类型案例65起,同比增长47.7%;青海立案查处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171件,同比增长200%。

【点评】“老虎”露头就要打,“苍蝇”乱飞也要拍。一些党员干部,对扶贫惠农资金物资吃拿卡要、截留私分、优亲厚友,破坏党群关系,严重影响脱贫攻坚大计,必须加强监管从严惩治。

“保护伞”

《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提到: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今年4月9日,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原局长成健接受审查调查,打响了该省深挖彻查黑恶势力“保护伞”的“第一枪”。据查,2012年11月至2018年2月,成健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社会人员所送贿赂,为其经营的多家涉黄赌毒场所提供保护。

【点评】扫黑除恶既要抓涉黑组织,也要打掉后面的“保护伞”。只有保持高压态势,做到除恶务尽,才能换得朗朗乾坤,不断增强群众幸福感安全感。

五、工作纪律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提到: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二)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三)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案例】参加省管干部轮训班,5天学习时间有2天私自安排他人顶替上课;应参加的厅务会议和其他专题会议共109次,以各种借口缺席63次……海南省林业厅原副厅长王春东曾因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被公开通报,后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点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具体表现不同,但根子上都是违背党的性质宗旨。纠正“四风”不能止步,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

六、生活纪律

“家风”

《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提到: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案例】河北省委原书记周本顺之子,全国人大环资委原副主任委员白恩培的妻子,国家发改委原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原局长刘铁男之子,江苏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赵少麟之子……一个个腐败领域的“夫妻档”“父子兵”“全家腐”,透视出家风的重要性。苏荣在忏悔录中写道:“我家成了‘权钱交易所’,我就是‘所长’,老婆是‘收款员’。”

【点评】家风连着党风民风。新《条例》的明确规定向党员干部发出警示,应廉洁修身,廉洁齐家,防止妻儿成为贪腐导火索,防止被身边人“拉下水”。

【纪律释疑】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于8月26日公布,这是党的十八大后党中央第二次对这一重要党内法规进行修订,再次释放出以铁的纪律管党治党的强烈信号。为便于党员干部职工更好地了解党纪法规,纪检监察室在推出第一季(2017年9月起5期)《党纪释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的基础上,再次推出第二季《纪律释疑》。希望大家通过解读,增进对党纪法规的了解,筑牢反腐倡廉思想防线。

第一期:处分的种类、期限和影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修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处分的种类、期限和影响有哪些?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修订)党纪处分共有几种?每种处分的期限是多久?每种处分对被处分的党员在考核、提职等方面各有什么影响?还有其它方面的影响吗?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共有5类,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

1、对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2、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3、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4、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5、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此外,根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处分有几种?每种处分的期限是多久?每种处分对被处分的人员在考核、提职等方面各有什么影响?还有其它方面的影响吗?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共有4种,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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